(1)废品水泥国家标准规定:硅酸盐水泥性能中,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废品水泥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2)不合格水泥凡细度、终凝时间、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混合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和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称为不合格品。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工厂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也属于不合格品。
(3)水泥在运输和保管时,不得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强度等级及出厂日期的水泥,应分别储存,并加以标志,不得混杂。散装水泥应分库存放。袋装水泥堆放时应考虑防水防潮,堆置高度一般不超过10袋,每平方米可堆放一吨左右。使用时应考虑先存先用的原则。存放期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即使在储存良好的条件下,因为水泥会吸收空气中的水分缓慢水化而丧失强度。袋装水泥储存3个月后,强度降低约10%~20%;16个月后,约降低15~30%;一年后约降低25%~40%。
水泥进场后,应立即进行检验,为确保工程质量,应严格贯彻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水泥检验的周期较长,一般要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