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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区、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在2014年年底前关停列入公告名单内企业的生产线,拆除相关主体设备,确保不得恢复生产和向其他地区转移。各地要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验收和发布任务完成公告工作。
附件: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