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项目建设实行核准制的背景下,水泥行业的产能严重过剩谁之过?!
一、政策背景与现实情况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中明确指出:
“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
“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
“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地方政府要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清理”;
“各省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指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要求,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 。
虽然国务院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违规建设项目有明确规定,而事实上,违规水泥建设项目仍然屡见不鲜,无证生产和经营企业也大有存在。如果不对违规水泥建设项目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不对违规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进行行政问责,国务院文件精神就不会得到认真落实,水泥行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就是一句空话。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支持行业协会和社会媒体,对各地违规水泥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曝光,对认定违规建设项目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
二、水泥行业的违规建设项目表现形式主要有:
1、在国务院2009年38号文件与2013年41号文件期间,经地方政府核准,而没有报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已建成投产的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
2、项目建设前未通过环境评估,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批复的项目。
3、仅利用地方政府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批文就开始建设的项目。
4、以置换落后产能新建水泥项目,未报工信部”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供需信息平台”发布的。
5、以异地搬迁新建水泥项目,未经核准新增水泥熟料产能的项目。
6、无任何项目批复手续,私自建设水泥项目。
7、无证生产和经营的水泥企业。
三、加大处罚力度的政策建议:
1、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违规建设水泥项目的企业生产用电实行惩罚性差别电价。
2、发改委部门对违规建设水泥项目按新增水泥熟料产能计算,要求企业每年到碳交易市场认购碳排放指标,或者根据碳交易市场价格每年向当地财政缴纳等量的碳排放指标费用。
3、环保部门对违规建设水泥项目企业的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按提高50%的比例增收。
4、国土资源部对违规建设水泥项目按规定高限征收矿山资源税和矿山资源补偿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也要提高矿山资源排污费收取标准。
5、监察部门应对地方政府违规核准水泥建设项目的行为进行行政问责,动用党纪政纪。
6、质监部门对无证生产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结合2014年8月1号即将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无证生产和经营的水泥企业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坚决关停无证生产的违规企业。
全国上百条违规建设水泥项目,几百个无证生产水泥企业,没人管,那是政府的失职。处罚不是目的,各级政府部门要有所作为才能使水泥市场健康发展。行业长期产能严重过剩,亏损企业数目不断增加,国家税收势必减少,地方政府只落得建设期的GDP指标。
要真正做到落实国务院41号文件精神,有效化解水泥产能严重过剩的局面,就必须要用反腐败的劲头来处罚违规建设行为,建立“全国水泥项目违规建设督查中心”也是很有必要的。正如7月29日中国水泥协会在武汉召开的“长江中下游水泥论坛”上与会代表发言所提及:化解过剩是一个过程,遏制新增能立马见效。不控制重复建设的新增产能,现有存量如何优化?淘汰落后就变成新增产能的重复建设指标;新增产能不关门,企业兼并重组难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