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国家有关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加强防尘防毒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水泥工业的发展,使水泥工厂的设计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以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工程和引进的水泥工厂及其矿山劳动安全卫生设计。
1.0.3 本规定只包括工程设计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与要求,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自身应配套的安全装置等内容不纳入本规定。
1.0.4 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和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1.0.5 水泥:工厂的设计应提高生产机械化利自动化程度,对生产过程中各项不安全因素,应遵循清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告的原则,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实行文明生产。
1.0.6 水泥工厂的设计,应积极贯彻“清洁生产”的思想,采用切合实际、经济合理、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减少尘源,控制污染。
1.0.7 设计单位在可行性论证时,应对拟建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同时作出论证,并以专门的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必须按规定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应符合附录A 的规定,并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
1.0.8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具体落实初步设计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和在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审查意见。如有重大的方案变动,必须征得初步设计主管审批部门的同意。
1.0.9 设计中应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及不产生或少产生危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并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法。
1.0.10 设计非标准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和《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的有关规定。
1.0.11 尘毒和热污染的治理,应采取行之有效的回收净化和综合利用技术。车间有害物质浓度和辐射热强度,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1.0.12 水泥工厂的劳动安全卫生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2 劳动安全
2.1 矿区(山)劳动安全
2.1.1 水泥原料矿山设计,应符合有关矿山安全法规、规程和现行技术规范。
2.1.2 矿山爆破作业的爆破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爆破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地震、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2.1.3 矿区重要工业建、构筑物的布置,应避免洪水的淹没、冲刷。当受洪水内涝威胁时,应设置防洪排涝设施。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滑坡。
2.1.4 对处于较发育的岩溶、采空区和旧井巷以及废弃的地下工程地段等工程,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1.5 露天矿边邦(包括底邦、顶邦及端邦),应根据矿体及围岩的赋存条件,按劳动
部《露天矿山安全与卫生实用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应保持边邦有足够的稳定性。
2.1.6 矿山采用溜槽、溜井、矿仓等固定的卸矿点卸矿时,在卸矿平台上,必须设置车挡。并在上述地点设置标志、照明和必要的护栏。在溜槽(井)、矿仓、漏斗的设计中,宜设防止和处理堵塞的设施。在设计中,宜采用短溜槽、长溜井(或无溜槽)的方案。尽量避免长溜槽的方案。
2.1.7 矿山采掘终了,达到终了境界线时,在其边邦上必须留有符合最终边邦角安全要求宽度的清扫及安全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岩石状矿床最终边邦角:开采最终边坡高度小于l00m 时为55°~60°;100~150m 时为50°~55°;大于150m 时小于50°。
2)松软状矿床最终边邦角:一般为45°。
2.1.8 矿山公路运输选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在急转弯、陡坡、道口等视距不足地段,及居民区、高路堤和地势险峻等地段,应设置醒目标志和护栏、护墙等安全设施。
2)运矿道路的纵向选线,不宜在季节性河流的河槽或冲沟中,运矿道路不宜穿过村庄(居民点),也不宜与农村或其它运输车辆混用一条道路。
3)运输道路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规定。
2.1.9 当矿山采用机车运输时,应设有安全线、避难线及完备的信号灯光等设施。
2.1.10 矿山采用溜井平峒运输时,装车场操作室应有安全通道;平峒口应高出历史上最高洪水位lm 以上;并应设有通风设施。
2.1.11 半机械化开采的矿山,设计不应采用人工装车方式。
2.1.12 凹陷露天采矿场,要求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口:出入沟应布置在稳定的边邦地段,各台阶之间应设置上下通行用梯。采矿场内外应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
2.1.13 废石场应设置截水、导水沟,在其坡角下,根据需要设置堤、坝等截流设施。
防止外部水流入废石场,防止泥石流危及下游环境。
2.1.14 废石场的卸车平台应设反向坡度和车挡,并应设有专人指挥卸车。废石场下部应设置警戒牌,防止人员在废石场下行走和停留。在废石滚落的范围内不得修建道路和其它建筑物。
2.1.15 对具有形成矿山泥石流条件、排水不良及整体稳定性差的废石场,严禁布置在可能危及露天采矿场、井(峒)口、工业场地、居住区、村镇、交通干线等重要建、构筑物安全的上方;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工程措施,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布置在一般性建、构筑物的上方。
2.1.16 对不具有形成矿山泥石流条件,排水及整体稳定性能良好,地面坡度不大于1:2.5 的废石场,其设计最终坡底线与主要建、构筑物等安全防护距离;当设置防护工程措施时,应根据所采取的不同工程措施由设计决定;当不设置防护工程时,可按表2.1.16 确定。
表2.1.16 废石场设计最终坡底线与主要建、构筑物等的安全防护距离(m)
| 名称 | 距离 |
1 | 国家铁(公)路干线,航道,高压输电线路铁塔等重要设施 | 1~1.5H |
2 | 矿山铁路干线(不包括露天采矿场内部生产线路) | 不宜小于0.75H |
3 | 露天采矿场开采终了境界线 | 根据边坡稳定状况及坡底线外地面坡度确定,但应大于或等于30m |
4 | 矿山居住区,工业场地等 | 2H |
注: 1. 废石场坡底线外地面坡度大于1:2.5 时,应根据需要设置防滚石危害的措施.
2. 表中H 值为废石场设计最终堆置高。
2.2 厂区劳动安全
2.2.1 总图运输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位于洪水或山洪威胁的地段时,其防洪构筑物或场地整平标高,应高出计算
洪水位0.5m 以上,当直接受波浪和壅水影响时,尚应增加浪高、壅水高度。设计采用的洪水位,应根据洪水观测资料,或调查的历史洪水位及通过洪水位计算等来确定,设计洪水重现期宜按表2.2.1 规定采用。
表2.2.1 洪水重现期
级别 | 工厂规模 | 洪水重现期(a) |
Ⅰ | 相当于日产水泥熟料3000t、4000t 及以上的工厂 | ≥100 |
Ⅱ | 相当于日产水泥熟料,700t~2000t 的工厂 | 50~100 |
Ⅲ | 相当于日产水泥熟料700t 以下的工厂 | 25~50 |
注:1. 厂区在城市或江河防洪设施范围以内时,尚应对内涝水位进行考察,核实。
2. 当土方来源困难或填土不经济时,局部场地和个别辅助建筑物(如露天堆场、铁路专用线、车间办公室)可适当降低标准。
2)铁路专用线不宜在工厂及居民区之间穿越,如必须穿越时,应根据人流、车流数
量,设置看守道口或立体交叉。
3)厂区铁路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的《铁路建筑界限》的有关规定。
4)厂区铁路与厂区干道交叉时,应保证有良好的了望条件,满足视距要求。根据需
要设置看守道口、限速标志、警铃等安全设施。
5)大中型工厂应分别设置人流出入口和货流出入口,做到人货分流。工厂人流、货
流比较集中的主干道,应沿干道两侧设置人行道。
6)厂内外运输设计应全面规划,使营运、装卸;转运及储存各个环节相互协调,提
高运输装卸机械化程度,逐步采用袋装水泥集装化。
7)给水水源地应按现行给水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防护地带,确保水源地的安全卫
生。
2.2.2 生产、运输及起重机械的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种机器的传动装置,如链轮、对轮、齿轮、三角皮带轮等传动外露部分必须设
有保护装置,露出的轴端应加护盖。
2)起重机设置必要的安全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起重机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
规定。
3)有轨道的户外重型、中型起重机必须装有夹轨钳和锚定装置。
4) 桥式起重机供电滑线宜采用安全型滑触线。
5)移动式起重机在带电区域附近作业时,应符合表2.2.2 规定的安全距离。
表2.2.2 起重机突出部位与输电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 <1 | 1~20 | 35~110 | 154 | 220 |
水平距离(m) | 1.5 | 2 | 4 | 5 | 6 |
垂直距离(m) | 0.7 | 1 | 1.5 | 2.5 | 3 |
6)载货电梯的制造与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要求。
7)架空索道通过铁路、道路、村镇、厂区时,其下部必须加设防护网和醒目的标志。
架空索道的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8)长胶带输送机及熟料输送机等走廊,应设有紧急事故停机装置。
9)跨过胶带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设备的通道,应设置人行过桥。
2.2.3 建筑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设一个安全出口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应规定。
2)工作平台的四周临空部分应设栏杆,当平台高度为l0m 和l0m 以上时,栏杆的高
度不应低于1.2m;平台高度小于l0m 时,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05m;栏杆从平台面向上0.15m 高度内,应为整体实心板或网状护栏,栏杆除应保证有足够的刚度及强度外,尚应考虑安全感,设于屋面及库顶上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m,且应设有防护网。
3)厂房中疏散楼梯的宽度,应根据其使用人数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计算确定。
4)楼梯的一个梯段高度,不宜超过3.5m,当受楼层高度限制或位置狭窄时,不宜
超过5m,楼梯休息平台的宽度至少应比楼梯宽度大0.20m。
5)各种物料简仓的顶部,须设带盖可锁人孔,在大型筒仓的下部,亦应设置人孔。
6)在楼面供垂直运输及检修用孔洞,应设置活动盖板或周围加防护栏杆。
7)车间内的坑洞、沟道,应设有与地面相平的盖板;外部的坑洞及沟道(如电缆隧道、暖气沟等)人孔的顶部应高出地面0.15m 以上(排水检查井及道路上的坑、洞除外)。
8)设在高处的料仓和管道的捅料孔及其取样和检查点,应按需要设置平台和安全设
施。
2.2.4 其它设施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室和控制室不应通过与其无关的管道.采暖装置宜采用焊接。
2)对表面温度超过50℃的设备和管道,应在工人容易接触到的地方,采取防护措
施,设置明显标志。
3)回转窑窑尾除尘系统的增湿塔、喷雾降温用水,或其它喷雾用水设备和管道,应
有耐压及预防接口喷漏、防振等措施。
3 防火、防爆
3.0.1 主要生产厂房、储库及辅助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及公安部关于《水泥厂建筑防火设计的几个具体做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