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企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工资挂钩
发布时间 2014-07-14 来源 -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国企负责人绩效薪酬不得增长。

  5月6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资委获悉,自治区国资委日前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挂钩,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不得增长;在保持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合理倍数的前提下,企业负责人薪酬增幅不得高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办法》所指的企业负责人,是经自治区政府授权由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纳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资委、委托监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下列企业负责人: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据自治区国资委主任邵峰介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既要同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更要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效益增长挂钩。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原则上应当低于上一年;利润总额高于上一年,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原则上应当高于上一年。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增幅不得高于效益增幅。

  为鼓励资本证券化,对拥有实质控制权的上市公司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10%;通过首发上市方式新增拥有实质控制权的上市公司的企业,新增第一个时,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增加15万元,以后每新增一个,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15%;通过股权收购方式新增拥有实质控制权的上市公司的企业,新增第一个时,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增加10万元,以后每新增一个,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10%。通过股权划转方式新增上市公司的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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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薪酬 从“大锅饭”到年终奖

  1986年,周军从部队复员后获得了一份令人艳羡的工作—进入新疆电池厂。进厂当年,一节5号雪莲电池卖两毛五,周军每月的工资是80多元。

  当时我区的老厂子还有新疆水泥厂、红十月拖拉机厂、八一钢铁(600581,股吧)厂、七一棉纺织厂。在实行利改税前,这批老厂子可是另一番情景。

  “职工工资全部由国家决定,就是俗称的"大锅饭"。”一位曾经的老国企负责人回忆说,新中国成立以后,国营企业由国家投资兴办,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利润分配实行利润上缴制度,实现利润多者多缴,少者少缴,没有利润者不缴,发生亏损者国家财政补贴,职工的安排、工资、福利也由国家决定。在这样的体制下,国营企业不是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而是政府机关的附属物,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改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没有完全释放。

  自治区发改委经济研究院区域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袁卫民说,国企薪酬变迁其实就是国企改革的过程,新疆国企薪酬在“利改税”前后发生了巨大变化没有完全释放。

  1979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此时,国营企业改革进入放权让利阶段。”袁卫民说,当年11月,新疆水泥厂作为新疆国营企业的代表,被列为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试点企业。

  新疆水泥厂第一步利改税主要是对企业实现的利润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和地方税,再对税后利润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但仅走这一步,财政税收在明确各种利益关系方面的作用还不能充分发挥,厂里仍缺乏生产经营权。

  1984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开始实行。

  乌市国税局相关工作人员说,从1984年第四季度开始,乌鲁木齐地区国企与全国同步开始了第二步改革。第二步利改税将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用法令形式固定下来,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同时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调节税。大中型企业缴纳所得税以后的余利,超过改革前企业合理留利的再征收一定比例的调节税。调节税的税率,拟本着保持企业原来合理留利的精神,以1983年为基数按企业的不同情况核定。为了鼓励企业增产节约,给企业留有后劲,对其利润增长部分实行减征调节税的办法,减征的比例为70%,按定比计算,7年不变。这样,企业多增收就能多得好处。

  “这其中的意义显而易见。”这位工作人员说,企业可以从新增加的利润中得到好处,进而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也使企业有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

  1984年6月,天山食品厂在乌鲁木齐率先推行国有企业承包制改革:层层签订承包合同,食品厂厂长与市政府签订承包合同,厂长又将任务分解到科室和车间,科室和车间再将任务分解到各个小组。

  原天山食品厂供应科科长曾回忆,当时他们科室签订年销售任务1500万元,感觉压力非常大,愁得晚上都睡不着觉。但也是这一年,这位科长拿到了参加工作以来第一笔年终奖:5000元。

  1986年10月,自治区建材局明确规定了新疆水泥厂企业自留部分的分配方式:40%可以作为奖金、10%作为福利基金、2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20%作为新产品试制基金,其余10%作为企业后备基金。

  随着企业效益大幅提升,曾任新疆水泥厂财务负责人当时给家里添置了三大件:缝纫机、手表、自行车,每件售价都超过100元,“当时我出差去地州买一个炒菜、一个馒头加一个汤才不到两毛钱”。

  周军也和其他新疆电池厂人一起,早在1990年就住上了楼房。1994-1995年企业最辉煌的时候,雪莲电池几乎遍及全疆,当时电池厂每年的税后利润就有一二百万元,效益好了就调工资,一名普通职工的工资也有500元-600元。

  袁卫民说,这一时期,新疆经济体制改革处于全面探索阶段,全面推进以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活力为中心、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并重新确立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承包经营责任制成为这一时期的关键词,使国企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

  亚心网讯(记者刘书成 通讯员张宁报道)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国企负责人绩效薪酬不得增长。

  5月6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资委获悉,自治区国资委日前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挂钩,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不得增长;在保持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合理倍数的前提下,企业负责人薪酬增幅不得高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办法》所指的企业负责人,是经自治区政府授权由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纳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资委、委托监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下列企业负责人: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据自治区国资委主任邵峰介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既要同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更要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效益增长挂钩。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原则上应当低于上一年;利润总额高于上一年,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原则上应当高于上一年。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增幅不得高于效益增幅。

  为鼓励资本证券化,对拥有实质控制权的上市公司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10%;通过首发上市方式新增拥有实质控制权的上市公司的企业,新增第一个时,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增加15万元,以后每新增一个,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15%;通过股权收购方式新增拥有实质控制权的上市公司的企业,新增第一个时,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增加10万元,以后每新增一个,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10%。通过股权划转方式新增上市公司的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不作调整。

  亚心网讯(记者刘书成 通讯员张宁报道)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国企负责人绩效薪酬不得增长。

  5月6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资委获悉,自治区国资委日前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挂钩,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不得增长;在保持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合理倍数的前提下,企业负责人薪酬增幅不得高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办法》所指的企业负责人,是经自治区政府授权由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纳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资委、委托监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下列企业负责人: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据自治区国资委主任邵峰介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既要同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更要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效益增长挂钩。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原则上应当低于上一年;利润总额高于上一年,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原则上应当高于上一年。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增幅不得高于效益增幅。

  为鼓励资本证券化,对拥有实质控制权的上市公司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10%;通过首发上市方式新增拥有实质控制权的上市公司的企业,新增第一个时,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增加15万元,以后每新增一个,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15%;通过股权收购方式新增拥有实质控制权的上市公司的企业,新增第一个时,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增加10万元,以后每新增一个,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10%。通过股权划转方式新增上市公司的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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