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5日,崔某驾驶轿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事故,李某受伤。经交通队认定,崔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6月,李某诉至法院,诉称其为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高薪聘请的工作人员,月工资3.8万元,要求崔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16.6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是李某的误工费是否合理。审理中,李某提供了某建筑公司工资证明一张,未提供其他证据对其误工损失予以佐证。法院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收入状况,根据延庆县具体情况酌定为每月1800元。
承办法官提示,证明误工费应提供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存折、个人纳税证明、单位盖了章的工资表、单位扣发工资情况证明。这里需要强调两点:一是有工作单位的,当事人应当开具“扣发工资证明”而非“工资证明”。各单位情况不同,员工因病休假是否扣发工资、扣发工资方式不同,因此只有“扣发工资证明”才能较为准确地证明当事人的误工损失。二是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纳税起征点的,须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